2016年2月29日山东省统计局发布了《2015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》,根据该公报,可知山东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;城镇年人均消费支出19854元;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0元;农村年人均消费支出8748元。
山东省统计局发布的《2015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》,2015年山东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03元,比上年增长8.8%,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.5%;人均消费支出14578元,增长9.4%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,增长8.0%,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.5%;人均消费支出19854元,增长8.4%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0元,增长8.8%,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.8%;人均消费支出8748元,增长9.9%。
因此,2016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:
(一)山东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;
(二)山东省城镇年人均消费支出19854元;
(三)山东省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930元;
(四)山东省农村年人均消费支出8748元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