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方:王某,男,生于1984年8月25日,汉族,居民,住章丘市电瓷厂宿舍。身份证号为。
乙方:陈某某,女,生于1985年11月3 日,汉族,居民,住章丘市电瓷厂宿舍。身份证号为。
甲乙双方于2012年1月2日在章丘市民政局登记结婚,现双方感情破裂,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,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。经双方充分协商后,自愿达成协议如下:
一. 甲乙双方自愿离婚。
二.双方婚后无子女。
三.甲乙双方结婚后无房屋。
四. 甲乙双方结婚期间无债权债务。
五.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其它事宜双方不再追究,上述内容如出现问题,甲乙双方后果自负。
本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,双方各执一份,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。
甲方: 乙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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