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某2011年3月份和女友一块到济南章丘发展,李某很快便在一建筑公司找到工作并开始正常上班。2101年8月份的一天李某的下班后准备返回家中,发现工地有一辆新摩托车没有落锁,便心生盗窃的念头,但是又害怕被人发现,遂在周围观察10余分钟,发现无人后将摩托车推到和女友租住的房屋内。第二天正常上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,后经过讯问李某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李某的家人在得知后感到心寒,其同事听说后也无法理解,李某也感到后悔和自责。
2011年10月份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李某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根据刑法第1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,最后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期一年执行。
李某虽然没有判处实刑,但是也也因为自己的侥幸心理使自己受到了家人的谴责,并丢掉了自己的工作。章丘刑事律师提醒大家爱财没错,但是应当取之有道。 |